• 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註釋-無權代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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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謹按代理人於代理權消滅或撤或撤回時,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與人,不得留置。蓋代理權消滅,授權書亦應消滅,防代理人之濫用,害及於授與人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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