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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註釋-無權代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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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本條文主要規範無權代理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為核心,防止無權代理人冒用代理身份,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受損。無權代理人若冒充代理人身份進行法律行為,將對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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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說明: 本條文主要規範無權代理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為核心,防止無權代理人冒用代理身份,造成相對人信賴利益受損。無權代理人若冒充代理人身份進行法律行為,將對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