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律令格式-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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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人壽保險公司以特約延長保險金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係有利於被保險人,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有效   關於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觀之,固屬強制規定,不得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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