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律令格式-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18 Jun, 2010

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人壽保險公司以特約延長保險金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係有利於被保險人,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有效

 

關於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觀之,固屬強制規定,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之,惟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之意旨,本件人壽保險公司以特約延長保險金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係有利於被保險人,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有效。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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