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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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民法第147條的設立旨在強調時效制度的公共性和強制性。時效制度並非僅為個人利益設計,而是具有維護公共秩序和法律穩定性的目的。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是根據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考量而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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