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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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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謹按時效以與公益有關,故其所定期限,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許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受利益之契約。故凡以法律行為約定。將來時效完成時自願拋棄其因時效完成之利益者,其約定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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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說明: 謹按時效以與公益有關,故其所定期限,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許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受利益之契約。故凡以法律行為約定。將來時效完成時自願拋棄其因時效完成之利益者,其約定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