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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註釋-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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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5條規定: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說明: 民法第145條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定,針對附有擔保物權的請求權,即便該請求權因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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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5條規定: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說明: 民法第145條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定,針對附有擔保物權的請求權,即便該請求權因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