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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註釋-時效抗辯行使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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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4條規定: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說明: 謹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為拒絕給付,此屬當然之事。至加於權利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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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4條規定: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說明: 謹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為拒絕給付,此屬當然之事。至加於權利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