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註釋-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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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說明: 民法第107條規定,當本人授與代理權給予代理人後,雖然可以對代理權進行限制或撤回,但該等限制或撤回不應影響已善意信賴代理權存在之第三人。該條文旨在處理代理權授權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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