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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零六條律令格式-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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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說明: 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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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說明: 未成年子女已滿七歲,且其贈與係無負擔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者,自得由其未成年子女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