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註釋-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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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06條規定: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說明: 第106條的這些規定旨在維護代理行為中的誠信原則和公平性,確保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不會因為個人的利益而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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