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高地所有人之疏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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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78條規定: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說明: 民法第778條所設立的疏水權,旨在處理土地相鄰關係中可能因水流阻塞而造成的問題,尤其是當水流因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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