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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破潰工作物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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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6條規定: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說明: 民法第776條旨在規範土地所有人在設置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時,應承擔相應的修繕義務,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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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6條規定: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說明: 民法第776條旨在規範土地所有人在設置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時,應承擔相應的修繕義務,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