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破潰工作物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民法第776條規定: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說明:
民法第776條旨在規範土地所有人在設置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時,應承擔相應的修繕義務,避免因工作物破潰或阻塞而對鄰地造成損害。該條文體現相鄰關係中的義務與責任分配,要求土地所有人在使用和管理土地時,不得因其設施的損壞而影響鄰地使用,並必須負擔必要的修繕、疏通或預防費用。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零二條理由謂土地之蓄水、排水、或引水等工作物,因破潰或阻塞,至水氾濫流溢者,其損害必及於他人之土地,他地所有人雖有承水之義務,然必令其受此損害,是加重其義務矣,故特設本條,使土地所有人,為必要之修繕。而其費用之負擔,若另有習慣者,自應從其習慣,若別無習慣,則應由土地所有人以自己之費用,負修繕之義務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民法第776條強調的是土地所有人的維護義務,即使其土地利用目的正當,若設施損壞可能危及鄰地,仍需自行負擔修繕與疏通費用。然而,條文同時允許在存在「習慣」的情形下,費用負擔可依照習慣進行調整。例如,若地方習慣規定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所有鄰近使用者共同分擔,則應從其習慣,不必完全由某一土地所有人承擔。
土地上的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若因破潰或阻塞導致水氾濫,可能會對鄰地造成損害。雖然鄰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75條應承受自然水流,但若因他人土地設施不當管理而造成的損害,則不應由鄰地所有人承擔,否則將加重其義務。因此,第776條特別設立,要求土地所有人負責修繕費用,並於必要時進行疏通或預防措施,以保護相鄰土地不受損害。
若土地上設置的蓄水池、排水管或引水渠道等工作物因破潰、阻塞而影響鄰地,土地所有人有義務負責修繕和疏通。實務上,法院經常援引本條文判決涉及公共排水管阻塞引發的鄰地漏水損害。例如,涉及一棟公寓的公共排水管阻塞,導致一樓住戶房屋積水滲漏。法院認定,該排水管為全體住戶共有,並依民法第776條,裁定由所有住戶共同分擔修繕與疏通費用,而非僅由受害的住戶單獨承擔。
民法第776條規範土地所有人對其設置的蓄水、排水或引水工作物的維護義務,旨在保障相鄰土地使用者的權益,防止因設施破潰或阻塞而對鄰地造成不當干擾。該條文平衡土地所有權行使與相鄰關係中的利益衝突,要求土地所有人在利用土地時,應妥善管理其設施,以避免對鄰地造成損害。此規定亦反映民法中「權利行使不得濫用」的原則,強調土地所有人應承擔其土地設施管理不善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按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民法第776條定有明文。上開相鄰關係規定,依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於建築物利用人。查系爭水管為系爭鄰房之公共排水管,由1樓住戶先行僱工清理水管阻塞物,支出費用再由1樓住戶向2至5樓住戶收費乙節,為被上訴人陳明在案,系爭水管既為被上訴人共有系爭鄰房之排水設施,因系爭水管阻塞而積水致滲漏而損及相鄰之系爭房屋,依照上開規定,被上訴人自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此非僅屬1樓住戶之洪景華等三人應負之責任而已,本件漏水原因係因系爭鄰房之系爭水管堵塞外溢所致,已如前述,自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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