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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和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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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7條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說明: 謹按和解成立以後,其和解契約,應即發生效力。惟其效力,有消極積極二種,在消極方面,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而為消滅,在積極方面,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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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7條規定: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說明: 謹按和解成立以後,其和解契約,應即發生效力。惟其效力,有消極積極二種,在消極方面,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而為消滅,在積極方面,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