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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和解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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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6條規定: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說明: 謹按和解之成立,必以法律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本條明示和解之意義及其性質,即謂當事人間互相讓步,終止現在已經發生之爭執,及防止將來可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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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6條規定: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說明: 謹按和解之成立,必以法律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本條明示和解之意義及其性質,即謂當事人間互相讓步,終止現在已經發生之爭執,及防止將來可以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