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律令格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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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69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說明: 法律效果-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   符合民法時效取得的規定後,占有人只是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占有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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