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七百十五條律令格式-指示證券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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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715條規定: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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