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十五條律令格式-指示證券之撤回

15 May, 2014

民法第715條規定: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說明:

 

瀏覽次數:7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