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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零七條規定註釋-損益之計算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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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7條規定: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說明: 謹按隱名合夥計算損益及分配利益之時期,應有明白之規定,以杜無益之爭論。故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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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7條規定: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而未支取者,除另有約定外,不得認為出資之增加。 說明: 謹按隱名合夥計算損益及分配利益之時期,應有明白之規定,以杜無益之爭論。故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