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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零三條規定註釋-隱名合夥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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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3條規定: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隱名合夥人,於合夥損失時應負之責任,而隱名合夥人,既不干預營業,則其責任,應以出資為限。故其所出資本,縱有損失淨盡,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時,隱名合夥人亦不再負清償之責。此本條所由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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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3條規定: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說明: 謹按本條規定隱名合夥人,於合夥損失時應負之責任,而隱名合夥人,既不干預營業,則其責任,應以出資為限。故其所出資本,縱有損失淨盡,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時,隱名合夥人亦不再負清償之責。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