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法人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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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說明: 法人於登記後,係採行「登記對抗要件主義」,即法人在完成設立登記後,有關於法人是否有將法定事項登載於主管機關公簿,並不影響該法人之成立,僅不得以該未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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