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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法人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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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31條明確規定法人登記及其效力,旨在保障法人活動的透明性和法律行為的安全性。法人必須將重要事項進行登記,否則在法律上不能以未登記的事項對抗善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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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1條規定: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說明: 民法第31條明確規定法人登記及其效力,旨在保障法人活動的透明性和法律行為的安全性。法人必須將重要事項進行登記,否則在法律上不能以未登記的事項對抗善意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