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法人受主管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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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2條規定: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說明: 民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賦予主管機關對法人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權利。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作符合法律規範,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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