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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法人聲請破產及董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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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條規定: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說明: 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董事的責任,要求董事在法人出現財務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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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條規定: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說明: 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董事的責任,要求董事在法人出現財務困難、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