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選任清算人

    瀏覽次數:389

     

    民法第38條規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說明: 民法第38條規定,當法人解散後無法依常規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可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以完成法人清算程序。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