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選任清算人
民法第38條規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說明:
民法第38條規定,當法人解散後無法依常規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可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以完成法人清算程序。
第37條至第44條的規定構成一個完整的法人解散及清算程序的法律框架,從清算人的選任到清算程序的監督,再到清算結束後財產的分配,確保法人在解散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能依法進行,並保障債權人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法院的介入與監督、主管機關的通知義務以及清算人的責任界定,這些設計都體現對清算過程的嚴格把控,確保解散過程的透明和公正,同時避免不當行為對社會和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害。這些規定不僅保障法人解散的合法性,也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使法人解散及清算過程符合法律的正義原則和社會的公益要求。
為解決在特定情況下無人能擔任清算人的困境,提供法律保障,確保法人解散後的法律事務得以妥善處理。此條的設立是為確保即便在無法依常規方法確定清算人的情況下,法人的解散過程也能有序進行,保障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並促進法律關係的最終清理。
依民法第37條,通常法人在章程中應事先指定清算人,或由董事自然擔任清算人,負責處理解散後的財產清理、債務償還及資產分配等事宜。然而,若章程並無指定清算人,且董事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如已經去世、失去行為能力或因疾病無法執行職務),則難以依此條文完成清算人的選定。在此情形下,民法第38條提供補充機制,允許法院介入選任清算人,以維護解散過程的秩序和合法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前條規定之清算人,須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總會議決者充之,此外則法人之董事,亦為當然之清算人。然有時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如章程既未特定,總會亦未議決,而能任清算之董事,又已死亡,或因疾病不能執行清算事務是也。此際法院得選任清算人。惟法院之選任清算人,須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不能依職權為之選任耳。
民法第38條旨在填補常規選任清算人機制的不足。當章程、董事或股東皆無法擔任清算人時,法院選任清算人的制度,不僅確保了法人解散的法律程序得以順利完成,也為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了保障,促進了法律關係的最終清理,維護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
法院選任清算人的情形
民法第38條中的規定,適用於無法依前條規定選定清算人的特殊情況。例如,法人章程未設清算人,或法人負責人無法履行清算職責,則法院可基於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任適當人選擔任清算人。此外,法院也可在無人聲請的情況下,依職權自行選任,以保障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當法人的章程中未指定清算人,且董事無法或不適合擔任清算人(如已去世或因疾病無法執行職務),法院可以介入選任清算人。
法院介入的保障作用
法院選任清算人可基於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法院可依職權自行進行選任。法院選任清算人的權限,提供一道法律保障,尤其在無法依常規選定清算人時,法院的介入確保解散程序不會因人事空缺而中斷。這對於保護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至關重要,避免因法人解散無人清算而可能引發的債務糾紛。
依公司法第79條,公司的清算人通常為全體股東,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也可由其他人擔任。然而,若無法依此確定清算人時,公司法第81條允許法院依聲請選派清算人。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有限公司,確保即便在股東權利無法行使的情況下,清算程序仍能有效進行。
依公司法第79條,公司清算人原則上為全體股東。這是因為股東作為公司的擁有者,自然應對公司的清算負有責任。若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選擇其他人作為清算人,則可不由全體股東擔任。依公司法第81條,若無法依第79條的規定確定清算人,法院可以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選派清算人。
這些規定確保公司解散後能有序進行清算,透過清算過程處理剩餘財產、償還債務及分配剩餘資產。法院的介入是作為一個保障,確保當股東無法或不適合擔任清算人時,清算過程仍能有效進行,這保護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法院選派清算人的權力,是對公司解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的一種應對策略,確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亦經同法第113條明文規定。顯見有限公司之股東權是否存在與於清算時擔任清算人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860號裁定)。
清算人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與法人之間形成委任關係,需依民法規定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清算人在進行清算事務時,必須以謹慎的態度管理法人財產,負責償還債務、變賣財產及分配剩餘資產等事宜。清算人若未能依善良管理人標準執行職責,可能因怠於履行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甚至涉及民事賠償。被選任的清算人需與法人建立委任關係,並需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執行其職責,妥善處理解散法人的財產和債務問題。公司解散後需進行清算,以結束公司的法律事務、清理財產及債權債務。公司之清算人原則上由全體股東擔任,但有特殊情形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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