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宣告法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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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6條規定: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說明: 法人,如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有權宣告其解散。如:以協會之名義成立之法人,確從事需特許之金融放貸行為等。惟須注意是,縱使法人有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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