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價金交付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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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71條規定: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九十四條理由謂應於買賣標的物之交付時支付價金者,應使其於標的物交付處所支付價金,以節勞力。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371條規定:「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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