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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律令格式-買回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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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79條規定: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說明: 為尊重私有財產權,非有必要,應避免徵收,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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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79條規定: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說明: 為尊重私有財產權,非有必要,應避免徵收,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