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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出賣人違反關於送交方法特別指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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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76條規定: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者,出賣人應依其方法而為送交,否則買受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應使出賣人負賠償之責,以保護買受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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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76條規定: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者,出賣人應依其方法而為送交,否則買受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應使出賣人負賠償之責,以保護買受人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