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提存價金-拍賣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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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31條規定: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五十七條理由謂清償標的物,不宜於提存,或其物有滅失毀損之虞,或保存其物費用過鉅者,宜變通辦理,依規定拍賣提存價金辦法,以保護當事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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