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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提存價金(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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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2條規定: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說明: 謹按凡給付物之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如有市價,應許清償人按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以省拍賣之手續,而期實際上之便利。此本條所由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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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32條規定: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說明: 謹按凡給付物之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如有市價,應許清償人按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以省拍賣之手續,而期實際上之便利。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