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律令格式-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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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35條規定: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說明: 抵銷乃主張抵銷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按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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