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不按時支付價金之效力(解約再拍賣及賠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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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97條規定: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說明: 謹按拍賣之買受人,不依照前條所定時期支付買價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得將其物再行拍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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