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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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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9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一條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約定以金錢之所有權,與其他之財產權,同時移轉者,其契約為互易契約。至其金錢部分,與買賣之價金無異,故準用關於買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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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9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二十一條理由謂當事人之一方,約定以金錢之所有權,與其他之財產權,同時移轉者,其契約為互易契約。至其金錢部分,與買賣之價金無異,故準用關於買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