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應買表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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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95條規定: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說明: 謹按為應買之表示後,應買人當然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必須有其他出價較高之應買人,此出價較低之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始失其拘束力。或雖無其他出價較高之應買人,而因拍賣人認為出價不足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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