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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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98條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說明: 謹按互易雖與買賣及有償契約同為雙務契約,然其標的物則異。蓋買賣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為標的,而互易契約,則當事人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動產或不動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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