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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拍定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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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4條規定: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拍賣物固得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然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與拍賣人所預定之價,相差甚鉅而認為不足者,如亦依拍板或其他慣用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則拍賣人將受無限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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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4條規定: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拍賣物固得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然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與拍賣人所預定之價,相差甚鉅而認為不足者,如亦依拍板或其他慣用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則拍賣人將受無限之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