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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註釋-解約扣價約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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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0條規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說明: 謹按分期付價之買賣,當事人如約定於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之價金者,其應扣留之數額,不可不加以限制,即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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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90條規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說明: 謹按分期付價之買賣,當事人如約定於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之價金者,其應扣留之數額,不可不加以限制,即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