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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提存之處所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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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7條規定: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六條理由謂提存清償標的物者,為消滅債務,故可認為清償之別一方法也,應在債務履行地之提存所為之。又清償之標的物,其種類頗多,若悉依法令而規定提存所,實非易事,故使該地之初級法院,依於清償人之聲請,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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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7條規定: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六條理由謂提存清償標的物者,為消滅債務,故可認為清償之別一方法也,應在債務履行地之提存所為之。又清償之標的物,其種類頗多,若悉依法令而規定提存所,實非易事,故使該地之初級法院,依於清償人之聲請,而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