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律令格式-提存物之受取及受取之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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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29條規定: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說明: 提存物一經提存,非有法定原因,提存所不得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處分   查提存物一經提存,非經權利人依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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