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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提存物之受取及受取之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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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9條規定: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說明: 謹按提存物者,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為債權人而提存之給付物也,則債權人對於此提存物,當然有受取之權利,然不得因此遽使債務人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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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9條規定: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說明: 謹按提存物者,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為債權人而提存之給付物也,則債權人對於此提存物,當然有受取之權利,然不得因此遽使債務人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