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危險負擔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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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28條規定: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說明: 謹按提存之方法,亦消滅債務之重要原因也。清償之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即不負提存物毀損滅失之責任,並不負支付利息及賠償未收取孳息之責任。蓋給付物既經提存,則其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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