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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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51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權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瑕疵擔保之義務,此屬當然之事。然於訂立買賣契約之時,買受人已明知其權利有瑕疵者,則應認為拋棄對於出賣人之追奪擔保權,如契約別無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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