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註釋-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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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57條規定: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買受人負檢查通知之義務,有怠於通知之制裁,此指出賣人不知標的物有瑕疵時而言。若出賣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向買受人告知,則有違交易上之誠實及信用,即不適用前條規定,仍應使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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