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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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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2條規定: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說明: 謹按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應否負追奪擔保之責,各國法例不同,本法則以買賣當事人有契約訂定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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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2條規定: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說明: 謹按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應否負追奪擔保之責,各國法例不同,本法則以買賣當事人有契約訂定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