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債務人支付能力之擔保責任

12 Apr, 2013

民法第352條規定: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說明:

謹按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應否負追奪擔保之責,各國法例不同,本法則以買賣當事人有契約訂定者為限,使出賣人負擔保之責。然則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擔保債務之支付能力,應擔保債權移轉時之支付能力乎,抑應擔保債務履行時之支付能力乎,仍須依其特約而定。其特約擔保債務履行時之支付能力者,自當依其特約。若特約僅表示擔保支付能力,而未表示擔保何時之支付能力者,則應推定其為擔保債權移轉之支付能力,以保護出賣人之利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固有明文。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轉買訴外人潘家瑞出賣之系爭店位,兩造雖約定由潘家瑞逕行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取得系爭店位之所有權,惟兩造就訴外人潘家瑞履約所生之危險,已於系爭買賣契約中另有約定,即契約書所附事後批明條款第三項約定:「本件買賣倘原賣主潘家瑞財務發生困難致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則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兩次交易之差額新台幣一百二十九萬元整」等語,此係兩造於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又於同月二十六日再請求証人即承辦代書林崑鐘記明事後批明事項,並確有如上之約定,業據証人林崑鐘於原審結証稱:將來如原賣主沒有辦法蓋起來,沒有過戶的話,甲○○○願把差額退還給乙○○○等語甚詳,兩造間既有上開特約約定,即屬上開法條所示之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應已排除該法條規定之適用,而訴外人潘家瑞事實上亦未能履行系爭店位所有權移轉登記一節,已如上述,則上訴人依上開約定向被上訴人求償兩次交易之差額一百二十九萬元,自無不合,被上訴人以上開條文規定避卻責任,即無可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民法第352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之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有民法第352條所稱之擔保責任時,惟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之際,應賠償買受人之損害,不負代為履行之責任。則無此項擔保責任時,買受人不得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尤不待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依原告所陳,本件洽談時並未要求被告擔保黃美珠之支付能力…原告係出於對被告間之情誼及彼此間相當之信任而同意受讓該債權,且原告於決定是否承擔之際,與證人素不相識,並不知悉證人本身經濟能力狀況,被告縱向原告表示證人店裡經營穩定等語,惟原告與證人簽約之時,既曾至證人店裡,亦與證人有所接觸,應可自行觀察證人店裡狀況,甚或向證人多方打聽以評斷其經濟能力或店內營運情形,原告在無從知悉證人還款能力情形下,若認為有相當風險,當可選擇拒絕承接此債權或堅持要求證人說明其財務狀況後再決定是否承接,其既在資訊不完整之狀態下仍決定同意不過問證人之經濟能力而受讓被告對於證人之債權,理應自行承擔風險。且衡諸常情,證人既需向他人借貸,應可預見證人本身有資金需求或有債務在身,參以不論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承攬、提供勞務等債權債務關係,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活動均有不獲預期利益之風險,故事前選擇交易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乃一般人應有之認識乙情,原告擔任民間放貸之金主,已知悉該款項作為放貸之用,在無擔保物之前提下,本應權衡利息收入利益及風險,因獲利較諸一般借款利息豐厚,風險自然亦較高,債權人更應審慎據以評估出借之款項能否如期如數回收之風險,原告於決定借款之初,應可預見借貸風險,且經由理性評估承受風險後,始行同意承擔債權,尚難僅因被告未將證人債務問題告知或向原告陳稱證人店裡經營良善等語之行為,遽認被告於向原告介紹其對證人借貸債權之當下,有何不法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之侵權行為。原告雖主張與被告另有介紹三筆借貸均遭跳票,然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詐欺取財之證據,本件自難以原告承接債務人黃美珠債務之後,其未如期返還本案借款之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推定介紹之被告自始即有詐欺之不法侵權行為。原告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是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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