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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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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5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買受人於締結買賣契約時,若已明知標的物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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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5條規定: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買受人於締結買賣契約時,若已明知標的物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