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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註釋-權利瑕疵擔保(權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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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0條規定: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說明: 民法第350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確保其所出賣的權利確實存在,並且對於有價證券的出賣,還應保證這些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被宣告無效。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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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0條規定: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說明: 民法第350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確保其所出賣的權利確實存在,並且對於有價證券的出賣,還應保證這些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被宣告無效。這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