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註釋-視為承認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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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87條規定: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七條理由謂貨樣買賣者,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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