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律令格式-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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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389條規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說明: 分期付價買賣,係屬強行規定,違此之約定,其超過部分為無效   查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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