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律令格式-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19 May, 2013
民法第389條規定: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說明:
分期付價買賣,係屬強行規定,違此之約定,其超過部分為無效
查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之分期付價買賣,係屬強行規定,違此之約定,其超過部分為無效。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政府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似有違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強行規定。
(法律字71年09月07日第1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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